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6
六、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
    遷出;在職死亡時,遺族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
    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予議處。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6
六、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
    遷出;在職死亡時,遺族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
    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