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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員工職務宿舍申借暨管理須知 11
十一、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財產管理人員
      會同會計、政風單位每年盤查一次,檢查結果並列檢查報告單內陳
      核備查。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財產管理人員
      會同會計、政風單位每年盤查一次,檢查結果並列檢查報告單內陳
      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