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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4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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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事項應有出
    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