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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3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