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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2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典獄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監各科室
    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
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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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副所長兼任;其餘小組成員由本所各科
    室主管及總務科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