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 1  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修正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