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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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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如有部
    分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
    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