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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9
九、積欠勒戒費用之義務人或委託他人逕行至本所繳納時,應直接向出納
    人員繳納,承辦人員(不得經手現金)立即開立統一收據並將收執聯
    交予繳款人。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9
九、積欠勒戒費用之義務人或委託他人逕行至本所繳納時,應直接向出納
    人員繳納,承辦人員(不得經手現金)立即開立統一收據並將收執聯
    交予繳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