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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1 07: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6
六、保管股人員於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時及每週 1  次,就其保管金(
    及勞作金)實施預留勒戒費用作業(預留 8600 元為限,不含返鄉車
    資,並保留基本生活購物金 500  元為原則),以控管金額作為其出
    所時直接繳納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有餘額者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
    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表。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
六、保管股人員於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時及每週 1  次,就其保管金(
    及勞作金)實施預留勒戒費用作業(預留 8600 元為限,不含返鄉車
    資,並保留基本生活購物金 500  元為原則),以控管金額作為其出
    所時直接繳納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有餘額者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
    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表。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6
六、保管股人員於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時及每週 1  次,就其保管金(
    及勞作金)實施預留勒戒費用作業(預留 8000 元為限,不含返鄉車
    資,並保留基本生活購物金 500  元為原則),以控管金額作為其出
    所時直接繳納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有餘額者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
    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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