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管股人員於受觀察勒戒人新收入所時及每週 1 次,就其保管金( 及勞作金)實施預留勒戒費用作業(預留 8600 元為限,不含返鄉車 資,並保留基本生活購物金 500 元為原則),以控管金額作為其出 所時直接繳納勒戒費之用,經繳清後有餘額者則退還之;另因考量其 返鄉之需要,仍予以留用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