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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5
五、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或疾病給付醫療費用,如需動
    用保管股所預留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但為緊急自
    費延醫者,應於事後提出申請核備;並知會總務科承辦人員,以利勒
    戒費用送審業務。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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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期間因特殊情事消費或疾病給付醫療費用,如需動
    用保管股所預留勒戒費用時,應提出申請並經長官核准,但為緊急自
    費延醫者,應於事後提出申請核備;並知會總務科承辦人員,以利勒
    戒費用送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