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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600 元者,不
    得動用保管金消費,由各場舍戒護主管凍結、管控其消費支用情形。
    另新收入所之受觀察勒戒人由戒護科、女所向其宣導於接見、寄發書
    信時,告知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勒戒費用
    ,以提昇繳費效率。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600 元者,不
    得動用保管金消費,由各場舍戒護主管凍結、管控其消費支用情形。
    另新收入所之受觀察勒戒人由戒護科、女所向其宣導於接見、寄發書
    信時,告知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勒戒費用
    ,以提昇繳費效率。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4
四、受觀察勒戒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8000 元者,不
    得動用保管金消費,由各場舍戒護主管凍結、管控其消費支用情形。
    另新收入所之受觀察勒戒人由戒護科、女所向其宣導於接見、寄發書
    信時,告知家屬至本所接見室窗口寄入金錢或郵寄匯票預付勒戒費用
    ,以提昇繳費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