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1
十一、屬強制執行命令扣押之支票(匯票),交由出納人員簽收後,須經
      其通知開立統一收據,並將統一收據收執聯寄發給該管轄行政執行
      處。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11
十一、屬強制執行命令扣押之支票(匯票),交由出納人員簽收後,須經
      其通知開立統一收據,並將統一收據收執聯寄發給該管轄行政執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