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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10
十、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就其保管金(及勞作金
    )結存狀況,每週查核 1  次為原則,須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
    同意保管股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及勞作金),以繳納前積欠之勒戒
    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而承辦人員將統一收據收執聯交由合作社作帳
    後轉發給繳款之收容人;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則仍依行政執行法所
    定之方式收取。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訂定
10
十、對於尚積欠勒戒費用再因他案入本所收容者,就其保管金(及勞作金
    )結存狀況,每週查核 1  次為原則,須經提詢其本人簽立同意書,
    同意保管股扣除其保管金之部份(及勞作金),以繳納前積欠之勒戒
    費用直至繳清或出所;而承辦人員將統一收據收執聯交由合作社作帳
    後轉發給繳款之收容人;若不同意扣款清償者,則仍依行政執行法所
    定之方式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