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次月 5 日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每月底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