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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9: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7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
    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支付。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
    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支付。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
    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之保管金支
    付。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7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7
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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