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所使用之寢具,於懇 親結束後,由外清組收齊送洗,費用則由各該申辦受刑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