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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6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女監)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
    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
    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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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女監)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
    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
    監辦理者,以棄權論。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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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監
    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
    ,以棄權論。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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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
    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
    者,以棄權論;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二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三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6
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於指定時間來
    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
    者,以棄權論;而半年內眷屬如棄權 2  次(含)以上者,該受刑人
    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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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
    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該受刑人 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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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與眷屬同住者,由戒護科內勤通知受刑人眷屬(配偶),於指
    定時間來監辦理,經通知後,眷屬(配偶)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指
    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且該受刑人 3  個月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