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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5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並視懇
      親宿舍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
      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男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
      至十一時、女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惟親屬人
      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女
    監)提前通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並視懇
      親宿舍使用情形調整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
      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男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
      至十一時、女性受刑人為每週六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惟親屬人
      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女
    監)提前通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日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每週辦
      理十名為原則,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惟
      親屬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
    通知。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中午十二時至十六時。每週限定辦
      理五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惟
      親屬人數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
    通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分採與配偶同住於懇親宿舍,及與直系血親在本
    監公務接見室懇親等方式辦理。
(一)與配偶同住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下午 14:30~16:30 時。每週限
      定辦理 5  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順延至下週辦理。
(二)與直系血親懇親之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上午 09:30~11:30 時。惟
      親屬人數以不超過 3  名為限。
    前述辦理時間,如因天然災害或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
    通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5
五、受刑人與眷屬(配偶)同住,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下午  14:30~16:
    30  時止,每週限定辦理 5  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
    週辦理;前述辦理時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
    知之。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5
五、受刑人與眷屬(配偶)同住,辦理時間為每週六下午  14:30~16:
    30  時止,每週限定辦理 3  名,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
    週辦理;前述辦理時間,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
    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