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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填具與眷
    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
    ,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填具與眷
    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
    ,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填具與眷
    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與關係之文件
    ,及切結書、眷屬保證書等。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
    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切結書及保證書等文件
    。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3
三、符合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一次為限,申請時應
    填具與眷同住審核表,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切結書及保證書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