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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2
二、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
    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
    舍。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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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
    同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
    舍。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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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監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符合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之條件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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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之受刑人,在本監執行已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之
      成績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或強制工作待執行者。
(三)非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其他戒護安全之疑慮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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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月之成績
      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期徒刑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
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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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配偶)同住懇親宿舍:
(一)非執行殘刑之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一年,最近一個月之成績
      分數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三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
(四)無脫逃之虞者。
(五)無期徒刑無戒護安全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