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10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等拒
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量不
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桃子
、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包方
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茶葉
、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
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