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8: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10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等拒
        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量不
        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桃子
      、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包方
        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茶葉
        、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
        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10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等拒
        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量不
        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桃子
      、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包方
        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茶葉
        、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
        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10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
│項  目│  限  制  寄  入  物  品  │  拒    收    物    品  │
├───┼─────────────┼────────────┤
│肉類  │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湯類、勾芡、冷凍品、結冰│
│      │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品、豬血、鴨血、有色素(│
│      │                          │糖醋排骨、加蕃茄醬紅色、│
│      │                          │咖哩黃色)、腸子、燒酒雞│
│      │                          │、麻油雞、薑母鴨、含中藥│
│      │                          │肉類、含酒紅糟肉等拒收。│
├───┼─────────────┼────────────┤
│菜類  │需煮熟之菜餚。            │湯類、勾芡、涼拌類(大頭│
│      │                          │菜涼拌、小黃瓜涼拌、高麗│
│      │                          │菜涼拌、泡菜、生菜心涼拌│
│      │                          │)醃漬類(醃辣椒、生薑、│
│      │                          │醃薑、醃瓜、醃花瓜、醃蘿│
│      │                          │蔔)、蒜頭(末)等拒。  │
│      │                          │(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
│      │                          │拒收辛辣食品)          │
├───┼─────────────┼────────────┤
│海產類│蝦子、烏賊、小卷(需剝殼或│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
│      │切開,以便檢查)          │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                          │。                      │
├───┼─────────────┼────────────┤
│水果類│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                        │
│      │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                        │
│      │、桃子、芒果需去種子,以便│                        │
│      │檢查)                    │                        │
├───┼─────────────┼────────────┤
│零食  │魚乾、魚絲、肉乾。(包裝需│花生糖、麵包、餅乾、蜜餞│
│堅果  │拆開以便檢查)            │、瓜子、開心果、肉圓、米│
│點心  │                          │粉、大腸、麻糬、米糕、芋│
│其他類│                          │粿、炸粿、冬粉、年糕、豬│
│      │                          │血、鴨血、米血、薯條、蕃│
│      │                          │薯、勾芡、冷凍品(結冰)│
│      │                          │、湯品、各式醬料。      │
│      │                          │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
│      │                          │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
│      │                          │送入。                  │
│      │                          │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
│      │                          │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
│      │                          │凍食物,不得送入。      │
├───┼─────────────┼────────────┤
│罐頭類│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  │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
│      │                          │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
│      │                          │予送入。                │
├───┼─────────────┼────────────┤
│眼鏡  │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      │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                      │
├───┼─────────────┼────────────┤
│書籍  │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請│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
│      │至務台寄送)              │習慣者一律拒收。        │
├───┼─────────────┼────────────┤
│其他  │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1.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
│      │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  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
│      │包方式寄入。              │  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拒│
│      │                          │  絕送入。              │
│      │                          │2.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
│      │                          │  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
│      │                          │  律者,不許送入。(如含│
│      │                          │  酒精成份之食品)      │
│      │                          │3.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
│      │                          │  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
│      │                          │  如佛珠、茶葉、茶包等)│
│      │                          │  ,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
│      │                          │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
│      │                          │  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
│      │                          │  准予送入。            │
└───┴─────────────┴────────────┘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10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
    │項目│限  制  寄  入  物  品│拒      收      物      品│
    ├──┼───────────┼─────────────┤
    │肉類│雞、鴨、魚、肉等需煮熟│湯類、勾芡、冷凍品、結冰品│
    │    │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豬血、鴨血、有色素(糖醋│
    │    │檢查。                │排骨、加蕃茄醬紅色、咖哩黃│
    │    │                      │色)、腸子、燒酒雞、麻油雞│
    │    │                      │、薑母鴨、含中藥肉類、含酒│
    │    │                      │紅糟肉等拒收。            │
    ├──┼───────────┼─────────────┤
    │菜類│需煮熟之菜餚。        │湯類、勾芡、涼拌類(大頭菜│
    │    │                      │涼拌、小黃瓜涼拌、高麗菜涼│
    │    │                      │拌)醃漬類(醃辣椒、生薑、│
    │    │                      │醃薑、醃瓜、醃花瓜、醃蘿蔔│
    │    │                      │)等拒收。                │
    │    │                      │(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
    │    │                      │收辛辣食品)              │
    ├──┼───────────┼─────────────┤
    │海產│蝦子、烏賊、小卷(需剝│蚵、蛤及蟹等帶殼海產拒收。│
    │類  │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                          │
    ├──┼───────────┼─────────────┤
    │水果│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有殼水果、種子、李子、龍眼│
    │類  │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龍眼干、荔枝、釋迦、山薯│
    │    │子、榴槤、桃子、芒果需│、百香果、椰子、甘蔗、香蕉│
    │    │去種子,以便檢查)    │、葡萄、草莓、楊桃、可釀酒│
    │    │                      │之水果等拒收。            │
    ├──┼───────────┼─────────────┤
    │零食│魚乾、魚絲、肉乾。(包│花生糖、麵包、餅乾、蜜餞、│
    │點心│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瓜子、開心果、肉圓、米粉、│
    │類  │                      │大腸、麻糬、米糕、芋粿、炸│
    │    │                      │粿、冬粉、年糕、豬血、鴨血│
    │    │                      │、米血、薯條、蕃薯、勾芡、│
    │    │                      │冷凍品(結冰)、湯品。    │
    ├──┼───────────┼─────────────┤
    │眼鏡│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    │、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                          │
    │    │限)                  │                          │
    ├──┼───────────┼─────────────┤
    │書籍│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
    │    │(請至服務台寄送)    │慣者一律拒收。            │
    ├──┼───────────┼─────────────┤
    │其他│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凡難以檢查、含酒精成份或經│
    │    │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
    │    │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  │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茶│
    │    │                      │葉、茶包、藥品、罐頭、酒類│
    │    │                      │等)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