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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
,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
,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