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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 14 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
,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