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2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
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2 條
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
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
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