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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3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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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