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3
十三、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