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 ,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規定「保管受刑人攜帶 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 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按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訂 定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