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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2
二、依據: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
    ,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規定「保管受刑人攜帶
    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
    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按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訂
    定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2
二、依據: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
    ,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規定「保管受刑人攜帶
    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
    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按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訂
    定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2
二、依據: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二條規定「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
    ,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及第五條規定「保管受刑人攜帶
    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人金錢保管分
    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按捺指印,為保管證明之」,訂
    定本監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