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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2
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基於公益代表人之
      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案
      件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下列案件有查驗案件關係人之親屬關
      係必要,得查詢案件關係人親等關聯資料: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相驗案件。
      2.刑事案件認有調查被告、犯罪嫌疑人共犯及其犯罪事實之關聯性
        ,或為蒐集證據以防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必要性
        者。
(三)本部廉政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辦理反貪、防貪、肅貪、貪瀆或相關
      犯罪調查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五)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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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基於公益代表人
      之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
      案件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二)本部廉政署,因辦理反貪、防貪、肅貪、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業務
      ,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三)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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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廉政機關於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基於公益代表人
      之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
      務,於具確認、辨識關係人與親屬間身分之必要時,得查詢案件關
      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
      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四百十
      二條、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
      八條之一、非訟事件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
      、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
      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等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及執
      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三)本部廉政署依據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二百三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辦理貪瀆或
      相關犯罪調查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五)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六)本部廉政署,因辦理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
      及親等關聯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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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
      件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三)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四)本部廉政署,因辦理防貪、反貪及肅貪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
      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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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
      件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三)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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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
    作業查調戶役政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刑事訴訟案件、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
      件及執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得查調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調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調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三)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調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為之
    ,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