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2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基於公益代表人之
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案
件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下列案件有查驗案件關係人之親屬關
係必要,得查詢案件關係人親等關聯資料: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相驗案件。
2.刑事案件認有調查被告、犯罪嫌疑人共犯及其犯罪事實之關聯性
,或為蒐集證據以防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必要性
者。
(三)本部廉政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辦理反貪、防貪、肅貪、貪瀆或相關
犯罪調查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五)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