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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9 條
洗錢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洗錢防制相關策略之研究及法規之協商訂定。
二、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三、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與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
    人員攜帶大額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入出國境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
    及運用。
四、國內其他機關洗錢案件之協查及有關洗錢防制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與國外洗錢防制有關機構之資訊交換、跨國洗錢案件合作調查之聯繫
    、規劃及執行。
六、洗錢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洗錢防制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洗錢防制處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洗錢防制相關策略之研究及法規之協商訂定。
二、金融機構申報疑似洗錢交易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三、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與海關通報旅客攜帶大額外幣入出國
    境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四、國內其他機關洗錢案件之協查及有關洗錢防制業務之協調、聯繫。
五、與國外洗錢防制有關機構之資訊交換、跨國洗錢案件合作調查之聯繫
    、規劃及執行。
六、洗錢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七、其他有關洗錢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