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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7 條
經濟犯罪防制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重大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追緝外逃重大罪犯之綜合業務。
五、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綜合業務。
六、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案件合作偵
    辦。
七、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經濟犯罪防制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經濟犯罪預防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三、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偵辦之指導及審核。
四、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之秘書業務。
五、追緝外逃重大罪犯業務。
六、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工作之秘書業務。
七、與國內及境外共同打擊經濟犯罪之情資交換、協調聯繫及案件合作偵
    辦。
八、經濟犯罪防制工作年報、工作手冊之編修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九、其他有關經濟犯罪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