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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6 條
廉政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貪瀆、賄選案件調查與預防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及廉政相關之調查。
三、其他有關廉政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廉政處設五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貪瀆、賄選案件調查及預防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考核事項。
二、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與廉政相關之調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