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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5 條
國家安全維護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
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與資料之建檔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國家安全維護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亂、外患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二、洩漏國家機密防制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三、防制境外滲透、社安防護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四、反恐怖活動、反武器擴散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偵處及考核。
五、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六、國家安全維護工作手冊之編修及資料之建檔、管理。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