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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6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