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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2 條
人事室設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組織編制、員額配置、人力規劃及評鑑。
二、職員之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俸給及銓審。
三、職員之借調、兼職及聘僱人員人事管理。
四、職員之考核、獎懲、考績及差勤管理。
五、職員之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國。
六、職員之待遇、福利及保險。
七、職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
八、慶典集會、社團、文康及相關活動之籌辦。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及資歷證明之核發。
十、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