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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