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8 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
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督察處設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五、本局考績委員會審議懲戒、懲處案件之秘書業務。
六、綜理及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業務。
七、本局國家情報工作督察小組之秘書業務。
八、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九、其他有關風紀考核、業務監督及查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