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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鑑識科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6 條
鑑識科學處設五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文書、指紋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物理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生物跡證之檢驗、鑑定及研究。
五、科技偵查器材之研發、建置、維護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鑑識科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