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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5 條
諮詢業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工作之規劃及管理。
二、諮詢工作之指導、支援及考核。
三、諮詢人員之布置、聯繫及慰助。
四、其他有關諮詢業務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諮詢業務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諮詢工作之規劃及管理。
二、諮詢工作之指導、支援及考核。
三、諮詢人員之布置、聯繫及慰助。
四、其他有關諮詢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