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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3 條
國際事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駐外人員之派遣及管理。
二、駐外館處、機構之安全保防工作之協同辦理。
三、與外國執法相關機構及其派駐我國人員協調聯繫之規劃、指導、執行
    。
四、跨國犯罪案件之協助查緝。
五、外事與海外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六、國際合作、國際參訪、國際訓練、禮賓接待及外文翻譯。
七、其他有關本局國際事務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3 條
國際事務處設五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駐外人員之派遣及管理。
二、駐外館處、機構之安全防護、機密維護及保防工作之協同辦理。
三、與外國執法相關機構及其派駐我國人員協調聯繫之規劃、指導及執行
    。
四、跨國犯罪案件之協助查緝。
五、外事與海外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六、國際合作、國際參訪、國際訓練、禮賓接待及外文翻譯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局涉外綜合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