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國內安全調查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1 條
國內安全調查處設四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之規劃、指導、協調及考核。
二、國內安全情勢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三、國內財經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四、國內社會安全調查資料之蒐集、研判、編報及處理。
五、其他有關國內安全調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