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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資通安全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二、資料管理、處理及運用。
三、網路通訊與資訊設備之購置、管理及維護。
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之防制及偵查。
五、數位證物檢驗及鑑定。
六、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教育訓練、推動、執行及稽核。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事項。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資通安全處設五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二、資料管理、處理及運用。
三、網路通訊與資訊設備之購置、管理及維護。
四、妨害電腦使用犯罪之防制及偵查。
五、數位證物檢驗及鑑定。
六、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教育訓練、推動、執行及稽核。
七、其他有關資通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