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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9
九、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服務員保管、發送藥品。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9
九、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服務員保管、發送藥品。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9
九、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發送藥品。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9
九、藥品調劑後送交各場舍簽收,並請場舍主管依處方時間監服,收封後
    由夜勤主管監服,並記錄備查,嚴禁由雜役保管、發送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