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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8
八、醫療用品領用出庫應登載於獄政醫療子系統,使用完之醫療廢棄物,
    委託合作之醫療院所辦理銷毀。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8
八、醫療用品領用出庫應登載於獄政醫療子系統,使用完之醫療廢棄物,
    委託合作之醫療院所辦理銷毀。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8
八、醫療用品領用出庫應登載於獄政醫療子系統,使用完之醫療廢棄物,
    委託合作之醫療院所辦理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