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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4
四、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列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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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列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4
四、藥品檢查後送交收容人簽名捺印,再交場舍主管保管,並應列冊登載
    嚴格管制,按時按量監服,嚴禁收容人私藏囤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