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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醫療用品、藥品管理要點 2
二、醫療用品、藥品來源: (一)依矯正機關藥品聯合採購案購入者。 (二)經自費醫療院所診療後開立者。 (三)由收容人攜入或家屬寄送者。 (四)收容人戒護外醫攜回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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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用品、藥品來源: (一)依矯正機關藥品聯合採購案購入者。 (二)經自費醫療院所診療後開立者。 (三)由收容人攜入或家屬寄送者。 (四)收容人戒護外醫攜回者。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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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用品、藥品來源: (一)依矯正機關藥品聯合採購案購入者。 (二)經自費醫療院所診療後開立者。 (三)由收容人攜入或家屬寄送者。 (四)收容人戒護外醫攜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