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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點 7
七、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
    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民國 97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7
七、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
    (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或併列
    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