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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5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業務承辦人員通知單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本署
      總務科單一窗口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
      影本交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影本)品當面點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依前項規定,開立上開收據交付申請人,不另
      立據。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5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業務承辦人員通知單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本署
      總務科單一窗口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
      影本交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影本)品當面點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依前項規定,開立上開收據交付申請人,不另
      立據。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前,應先繳交新台幣五百元至業務單
      位;閱畢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繳或受領差額。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