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業務承辦人員通知單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本署 總務科單一窗口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 影本交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影本)品當面點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依前項規定,開立上開收據交付申請人,不另 立據。
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及相關法規或收費標準繳納之。 申請人於閱覽、抄錄檔卷資料前,應先繳交新台幣五百元至業務單 位;閱畢後再依實際應用時間計算,補繳或受領差額。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