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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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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業務承辦人員通知單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由本署
      總務科單一窗口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
      影本交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影本)品當面點交申請人收執。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依前項規定,開立上開收據交付申請人,不另
      立據。